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25年修正) 2016(2025修正)
法规条款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25年修正)条文级全文框架,覆盖第1条至第81条,用于法定义务逐条评估与审计追溯。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 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 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 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 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 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 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 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臵恶意程序;发现其网 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 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 维护; 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 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 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 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 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 录, 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 避免重复认证、 检测。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 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 发布、 即时通讯等服务, 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 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 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 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及时处臵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 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 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 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 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 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 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 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 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 付结算等帮助。
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 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 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臵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 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 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 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 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 用途。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 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 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 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 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 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 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 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 行安全保护工作。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 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 步建设、同步使用。
除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 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臵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 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 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 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 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 密义务与责任。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 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 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 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 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 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 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 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 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臵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 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