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
法规条款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条文级全文框架,覆盖第1条至第74条,用于个人信息处理义务逐条评估。
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 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有本法第 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个人请求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提供。 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 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 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 有权请求个人信息 处理者更正、补充。 个人请求更正、补充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予以 核实,并及时更正、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 (一)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 (三)个人撤回同意; (四)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 现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 释说明。
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 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 另有安排的除外。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 理机制。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 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 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