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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
CN-P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

法规条款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条文级全文框架,覆盖第1条至第74条,用于个人信息处理义务逐条评估。

版本: 2021覆盖状态: 完整覆盖 (74/74)控制项/量表/总计: 74/0/74当前展示: 9 / 748 个分类
PIPL-ART-051第五十一条法规条款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 第五章条文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 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下列措施确 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 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 (三)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 (四)合理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和培训;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评估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一条义务强度: MUST个人信息处理者法条合规落实CN
证据建议: 核查告知同意、权利响应、跨境传输与处理留痕记录。
评估状态:
评估备注:
PIPL-ART-052第五十二条法规条款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 第五章条文

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 应当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负责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等 进行监督。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公开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并将个人信息保 护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报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评估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义务强度: MUST个人信息处理者法条合规落实CN
证据建议: 核查告知同意、权利响应、跨境传输与处理留痕记录。
评估状态:
评估备注:
PIPL-ART-053第五十三条法规条款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 第五章条文

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个人信息处 理者,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代表,负责处理个人信 息保护相关事务,并将有关机构的名称或者代表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报送履行个 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评估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义务强度: MUST个人信息处理者法条合规落实CN
证据建议: 核查告知同意、权利响应、跨境传输与处理留痕记录。
评估状态:
评估备注:
PIPL-ART-054第五十四条法规条款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 第五章条文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定期对其处理个人信息遵守法律、 行政法 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

评估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义务强度: MUST个人信息处理者法条合规落实CN
证据建议: 核查告知同意、权利响应、跨境传输与处理留痕记录。
评估状态:
评估备注:
PIPL-ART-055第五十五条法规条款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 第五章条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 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一)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二)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 (三)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 信息; (四)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五)其他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评估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义务强度: MUST个人信息处理者法条合规落实CN
证据建议: 核查告知同意、权利响应、跨境传输与处理留痕记录。
评估状态:
评估备注:
PIPL-ART-056第五十六条法规条款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 第五章条文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是否合法、正当、必要; (二)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 (三)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评估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义务强度: MUST个人信息处理者法条合规落实CN
证据建议: 核查告知同意、权利响应、跨境传输与处理留痕记录。
评估状态:
评估备注:
PIPL-ART-057第五十七条法规条款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 第五章条文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个人信息处 理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个人。通知 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信息种类、原因和可 能造成的危害;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的补救措施和个人可以采取的减轻危害的措施; (三)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联系方式。 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措施能够有效避免信息泄露、篡改、丢失造成危害的, 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不通知个人;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认为可能造成危 害的,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通知个人。

评估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七条义务强度: MUST个人信息处理者法条合规落实CN
证据建议: 核查告知同意、权利响应、跨境传输与处理留痕记录。
评估状态:
评估备注:
PIPL-ART-058第五十八条法规条款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 第五章条文

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 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 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 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 (三)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 供者,停止提供服务; (四)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评估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义务强度: MUST个人信息处理者法条合规落实CN
证据建议: 核查告知同意、权利响应、跨境传输与处理留痕记录。
评估状态:
评估备注:
PIPL-ART-059第五十九条法规条款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 第五章条文

接受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受托人,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并协助个人信息 处理者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 第六章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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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义务强度: MUST个人信息处理者法条合规落实CN
证据建议: 核查告知同意、权利响应、跨境传输与处理留痕记录。
评估状态:
评估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