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P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
法规条款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条文级全文框架,覆盖第1条至第74条,用于个人信息处理义务逐条评估。
版本: 2021•覆盖状态: 完整覆盖 (74/74)•控制项/量表/总计: 74/0/74•当前展示: 3 / 74•8 个分类
PIPL-ART-072第七十二条法规条款
第八章 附 则 / 第八章条文
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法。 法律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 档案管理活动中的个人 信息处理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评估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二条义务强度: SHOULD个人信息处理者法条合规落实CN
证据建议: 核查告知同意、权利响应、跨境传输与处理留痕记录。
评估状态:
评估备注:
PIPL-ART-073第七十三条法规条款
第八章 附 则 / 第八章条文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处 理方式的组织、个人。 (二)自动化决策,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分析、评估个人的行为习惯、 兴趣爱好或者经济、健康、信用状况等,并进行决策的活动。 (三)去标识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 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过程。 (四)匿名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 程。
评估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三条义务强度: SHOULD个人信息处理者法条合规落实CN
证据建议: 核查告知同意、权利响应、跨境传输与处理留痕记录。
评估状态:
评估备注:
PIPL-ART-074第七十四条法规条款
第八章 附 则 / 第八章条文
本法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评估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四条义务强度: SHOULD个人信息处理者法条合规落实CN
证据建议: 核查告知同意、权利响应、跨境传输与处理留痕记录。
评估状态:
评估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