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
法规条款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条文级全文框架,覆盖第1条至第74条,用于个人信息处理义务逐条评估。
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 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 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 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 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 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 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 由其上级机 关或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 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 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 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 侵害众多个人的权 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